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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涉外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简述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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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涉外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简述
1.如果当事人在国外,关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我国法律规定了公证和认证程序,然而事实上不少国家的并未有公证和认证两个程序,比如有的国家只有公证,有的国家认证,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与具体的法院进行协商,争取可以获得法院的理解。
2.国内亲友的转委托。如果在境外的当事人先委托国内的某亲友进行处理离婚事宜的律师委托包括签署律师委托协议和支付相关费用,对于这一点,需要境外对亲友的委托书亦是需要公证和认证。
3.需要核实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对于有些涉外案件,可能相关法院不愿意受理当事人的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审理经验不足的法院,因此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最好先进行调查,以确认当地法院是否愿意受理,避免立案失败带来的尴尬。
4.特别授权,一般来说国内的离婚案件时不需要特别授权的,但是对于境外的当事人又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则一般需要特别授权。
5.提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因为举证期限较短,而相关域外形成的材料都需要公证和认证,因此,对于必要的证据材料,建议提前准备公证和认证的手续。
6.限制对方当事人出境措施的应用。涉外婚姻案件中,涉及到外方一旦出境,对于后续案件的进行不利,因此律师可以申请限制当事人出境。
7.申请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一般来说,国内案件几乎不会判令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但是对于涉外案件来说,基于外方当事人的特殊性,针对外国人的抚养费问题,不少法院对于国内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关于针对外方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申请,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文章作者: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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