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中的隐私权保护
在欧美法中夫妻之间甚至有禁止对方对相互交流而知晓对方的犯罪信息向法庭作证的权利(Spouse Privilege), 中国古代的法律甚至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对于现代的中国法律中虽然没有上述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夫妻相互之间的隐私权利。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人和一方不得进行限制或干涉。在我国的宪法中对公民基本的隐私权也有相应的基本规定,宪法第40条规定了作为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除非追究犯罪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经严格的审批外,不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现实当初的确存在夫妻之间,雇佣私家侦探窃听、跟踪等行为,如果该种行为是否合法、合适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说来,知情权往往是一方主张上述行为依据,知情权是指夫妻一方知悉和掌握有关家庭事务(包括子女信息、共有财产信息和配偶信息)的权利。实践中一般的认识是隐私权是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该种权利不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消失或减损。一方不得以隐私权为借口据不披露自己的收入信息或其他属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之情的信息。但是根据婚姻法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具有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有权自主活动而不向配偶披露该类信息。包括通信秘密,通信秘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所做出的基本保障,因此,一方私自查询通话记录、短信、邮件记录等行为可能被对方律师提出不能采用的质证意见。当然,一方不得借隐私权进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时,知情权应当收到优先保护。外国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中,侵犯隐私权的证据适用问题和侵权诉讼问题等也可能因此成为涉外案件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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