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司法观点大全 (法院观点/离婚律师观点)
李恒律师整理
离婚房产具体情形 |
离婚房产分割的司法观点 |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
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对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真伪难辨时候 |
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
使用一方婚前房产的售房所得全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
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出全资,房屋登记在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
个人财产 |
婚后接受亲属赠与的房产 |
共有财产,除非确定只赠与一方(如: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
婚前公证了房屋赠与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 |
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产权人可以继续拥有产权,但需折价补偿) |
夫妻双方有协商一致的分割方案 |
若方案合法,则按照协商一致的方案分割 |
离婚后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约定的效力 |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效,除非未办理离婚手续 |
婚内购房,但是首付款为一方婚前财产 |
平均分割为主,扣除一方婚前财产或按照婚前婚后财产比例分割为辅 |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一方贡献较大 |
平均分割为主,扣除各方婚前财产或按照婚前婚后财产比例分割为辅 |
男方被骗抚养女方私生子 |
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男方进行多分 |
一方与第三者同居 |
可以根据无过错方主张对其多分 |
一方有家庭暴力 |
可以根据无过错方主张对其多分 |
一方有赌博恶习 |
不符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不会因此对无过错方多分 |
夫妻双方均有过错 |
任何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会得到支持 |
一方离婚时擅自转让房产 |
应当对擅自转让一方不分或少分 |
一方离婚时隐匿房产 |
应当对隐匿者不分或少分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未能登记结婚 |
依贡献大小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分割或返还出资款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未能登记结婚 |
按份共有,未出资方可分得10%-30% |
恋爱期间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未能登记结婚 |
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
恋爱期间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未能登记结婚 |
依贡献大小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分割或返还出资款 |
恋爱期间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未能登记结婚 |
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婚前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
平均分割,扣除一方婚前财产或按照婚前婚后财产比例分割 |
婚前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
观点一:个人财产,返还另一方出资款和对其共同还贷期间的款项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观点二:共有财产,依照出资比例分割 |
婚前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
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均等分割或扣除婚前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
婚前双方出资贷款,婚后使用一方婚前公积金还贷 |
各方婚前出资扣除归各自所有 ,一方婚前公积金归该方所有,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按共有财产均等分割 |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 |
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应当扣除 |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
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应当扣除 |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 |
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
按照父母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
按照父母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该方父母还贷 |
观点一:个人婚前财产 观点二:个人婚前财产,该方父母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予 |
婚前男方贷款购房,女方婚后加名 |
共有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贡献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
婚前双方贷款购房,房屋登记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
共有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登记自己名下,婚后以共有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方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后贷款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
共有财产,均等分割 |
婚后一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另购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
共有财产,但是综合考虑出资情况、结婚时间长短、子女情况进行分割,可有三种分割方式:1,均等分割;2, 扣除一方婚前财产,剩余的均等分割;3,按照婚前婚后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 |
婚后一方将其婚前各自房产出售,另购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
扣减双方各自婚前房产价值后平均分割 |
婚后双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
观点一:扣除双方出资后进行均等分割: 观点二: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
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
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
婚后贷款买房,一方父母承担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 |
观点一:该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归承担首付款一方子女所有,共同还贷期间金额及增值部分平均分割; 观点二:首付款视为对双方赠与,房屋平均分割 |
婚后贷款买房,一方父母承担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还贷 |
按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但是适当考虑购房款来源、婚姻关系存续长短、子女抚养情况 |
婚后贷款买房,双方父母承担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还贷 |
按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但是适当考虑购房款来源、婚姻关系存续长短、子女抚养情况 |
婚后贷款买房,双方父母承担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共同还贷 |
按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但是适当考虑购房款来源、婚姻关系存续长短、子女抚养情况 |
婚后一方父母承担全部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
自己子女一方的财产 |
婚后一方父母承担全部购房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有财产 |
离婚房产涉及非子女的第三人所有权 |
中止离婚案件审理离婚当事人先进行分家析产之诉或暂不处理离婚后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
离婚房产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权 |
保留未成年子女份额后,均等分割 |
婚后为一方为第三者购买的房产 |
房产夫妻共有财产,对第三者赠与无效,若一方隐匿,则应少分或不分 |
婚后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 |
夫妻共有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
国外的共有房产 |
一般不予处理 |
未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 |
按份共有,以出资额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分割 |
忠诚协议中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
在特定环境下签署的忠诚协议性质的财产约定一般无效 |
婚后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赠与房产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如、公证等法定情形除外),撤销赠予的,房产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
双方约定登记的房屋依照比例按份共有 |
分割时依照约定的按份共有的比例进行分割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
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双方未离婚的,协议无效,反之有效 |
显失公平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缘由 |
一方放弃大部分或全部的财产等显失公平的事由不能作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事由 |
房产已经依照离婚协议进行转移对方但是双方离婚未成 |
离婚协议未生效,该房产仍应为共有财产 |
一方不愿意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办理离婚后,离婚协议生效,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 |
签署多份离婚协议,对离婚房产的处理方式相悖 |
以在民政局备案的为准 |
离婚时未处理的房产在离婚后如何分割 |
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
离婚后主张撤销离婚协议 |
除非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并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