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对于在我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也可以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指执行。对于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承认和执行的依据为我国和该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我国和该国法院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根据互惠原则请求国外法院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需要知晓,国外法院一般会要求国内的判决书开具生效证明,用以证明该判决书已经在何时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对调解书来说,中国法院可能不同意开具生效证明,因为相应调解书中往往有这样的表述“本调解书一经双方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外法院对于调解书是否为双方签字难以查明并且外国法院多重视判决书的效力,因此即便双方达成调解,也建议出具判决书。
对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法院出具的普通法律文书不同,其抬头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对于当事人的名称也应当核对清楚,尤其是外国人的姓名拼写,应当和护照一致拼写全名。对于上述材料以及证明另外一方进行过合法传唤的材料都应当进行公证,然后经国外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具体需要参照国外法院的要求),代理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注意国外的承认和执行该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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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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