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是否在我国生效
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此类涉外离婚判决书或涉外离婚调解书只有经过我国法院对其进行承认程序后方在我国生效。
在人民法院收到关于承认和执行国外法院和判决或裁定的申请后,经审查,如果该判决书或裁定不违反我国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我国法院则将承认其效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认可或者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外国法院做出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可以依照我国和该国缔结的双边或者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由该国外院进行申请,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人民法院对申请和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则会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相反,如果国外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我国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则会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文章来源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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