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案件需要首要解决涉外离婚法院管辖的问题
在办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律师需要首先明确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问题,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原告为中国公民,被告为非中国国籍且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原告(中国公民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一般为原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婚姻诉讼应当由婚姻登记地在中国而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欲在国内提起离婚的,由双方在国内的婚姻登记地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华侨是指在国外定居但是未改变中国国籍的人。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条,婚姻当事人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所定居国以上方离婚必须由国际所在国(即中国)法院管辖而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回国起诉离婚的,由管辖权的法院是一方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所居住国家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一方在国内的居住地法院也提起诉讼的,国内的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不因国外的一方是否在国外已经提起起诉而受到影响。
对于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外籍人士,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又都在中国境内居住,一方要求离婚的,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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