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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级别管辖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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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级别管辖
作为涉外离婚律师,经常会遇到咨询者问:律师,我要跟外国人离婚,要去哪里的法院,要去高院吗?关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确定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是第一步的问题。本文就从涉外离婚诉讼级别管辖谈起。
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系统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行政部门的文件中,笔者对此进行简单梳理,以期给当事人直观的印象。
一、涉外离婚案件一审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此表述来看,如无特殊情况或者规定外,一般是到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何为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疑难或者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能会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三、案件标的大小会影响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北京为例,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的涉外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涉外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级别管辖是最基础的问题,律师在实践中会正确指导当事人向何级法院提出涉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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