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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判决在中国申请执行的程序

  • 加入时间: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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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判决在中国申请执行的程序
在外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民事诉讼法》281、282条有规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中也对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申请承认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一、申请提交的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如果该判决书上未驻明生效时间,申请人还应提交做法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四)原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二、申请提交的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作者: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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