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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婚前财产纠纷处理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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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婚前财产纠纷处理
美国人JACK向中国女孩刘某求婚后被接受后,向刘某支付100万元作为购买婚房的婚房款,后来因为各方面原因,最终未能结婚。JACK要求返还100万元。
对于婚约财产,上海市的法院倾向于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婚前赠与另一方较为贵重的物品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一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另外,有的法院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理论,即接收方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基础,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双方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如果接收方没有法律依据拒不返还相关财物的,即属于不当得利。对于本案中JACK向刘某支付巨额的财产是基于双方欲缔结婚姻关系,该种行为有别于一般的赠与行为,JACK在本案中的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将来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该种给付行为和婚姻法中相关婚前财产给付的性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适用婚姻法相应规定,而要求刘某返还100万元是应当被支持的。
文章作者: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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