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26条规定了对于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27条规定了对于诉讼离婚的适用于离婚所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户籍地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则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对于上述26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仅仅适用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协议离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仅仅适用于双方诉讼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理由是当事人依据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如果选择适用了外国法律,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是很难有能力审查外国法律,进而难以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对其离婚申请进行合法性判断。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26条仅当仅指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离婚。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我们认为,如果在审理涉外婚姻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同意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适用其共同选择的法律,而非机械的、孤立的理解第27条而一律适用法院地法律。
另外考虑协议离婚需要到国外进行承认和执行,由于一些国家不承认行政登记协议离婚只承认通过诉讼进行的离婚,因此在诉讼钟达成的离婚协议亦应当要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0条规定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代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律师也应当建议当事人通过法院的方式进行判决离婚以便方便域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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