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程序
涉外离婚可以进行两种方式 进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的程序:
1.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对于涉外离婚登记的具体地点可能不同于双方均是中国人的当地区或镇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而可能是市级某一统一地点,这是基于涉外婚姻集中管理的考虑。
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一般有:
a) 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b) 双方的结婚证
c)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 双方未有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的;
b) 一方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c) 双方的结婚登记并非在中国办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只接受通过法院的判决离婚,因此涉外离婚律师往往建议当事人通过法院的诉讼离婚程序依据离婚协议出具判决书。
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即通过法院进行离婚,尤其是在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即债务承担有争议时当事人也不得不通过法院进行离婚。
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立案后会对该涉外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涉外婚姻的管辖,具体参考本网站的涉外离婚管辖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