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探望权行使的难点探讨
探望权是指离婚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照法院的裁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对其子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见面和探望的权利。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行使的探视权是亲权的一部分,尽管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影响。根据全球的司法实践,探望权行使的解决是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基础的。 探望权制度一方面弥补因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通过探望、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他们,这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有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父母双方履行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义务。
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和29条在法律适用上均考虑了“有利于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这一点和国际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然而在具体操作上,因为涉外案件牵涉了各国的司法主权,对适用法律的不同则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并且一国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在另外一个国家进行承认和执行。在中国,存在父母一方可能会将未成年子女带走、隐匿,从而导致本来享有探望权的一方难以实现其探望权。对于探望权的行使在我国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
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是有关解决父母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其原居住国或拒不送回原居住国之纠纷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原则上规定缔约国应通过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协助机制迅速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居住国,并努力帮助父母实现对子女的探望。公约的目的即在于对不当迁移或扣留的儿童的返还和探望权的行使。我国澳门地区尚受此公约的约束。
针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带离、隐匿和阻止一方当事人行使探视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如果我国大陆地区能加入该公约将有助于在该公约的成员国直接相关协助,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该公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维护父母双方的探视权利益。
对于探望权的行使,其他国家的国内法也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的规定,比如美国的《父母绑架子女防止联邦法》、德国《家事程程序法》等。我国立法也应当尽快推进家事程序法律的完善,解决涉外婚姻案件中探望权行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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