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法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涉外离婚法律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 加入时间:2019-12-26
  • 访问量:1675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在一方具有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具体的过错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重婚
2. 重婚是一种刑事犯罪,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登记结婚后,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重婚者先后登记了两次婚姻;
b) 登记结婚后,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再次登记结婚。第一个是登记婚姻,第二个是事实婚姻;
c) 从未结婚登记,但是与两个分别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两个都是事实婚姻;
d) 与原配偶虽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之后又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即第一个事实婚姻,第二个是登记婚姻
3. 婚外同居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法院对构成“婚外同居”的证据条件比较苛刻,仅仅靠同进同出某一住宅的照片并不足以证明“同居”,为了更好的证明“同居”,建议搜集下列证据:同一小区居委会、物业等的说明,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其邻居和其他目睹同居行为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同居”的另外一个因素是“持续的”和“稳定的”与第三者共同居住,也就是这种共同生活应当具有延续性,一般说来,持续共同居住超过一个月才视为同居。
4.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等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对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要求,一般来说需要构成轻伤害以上的成都,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对于推搡以及其他程度比较轻的行为且没有造成伤害的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5. 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使家庭成员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的行为一般属于虐待。遗弃一般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能力的人拒绝赡养、抚养等。


上一篇:涉外婚姻案件中那些是夫妻共有财产
下一篇:涉外探望权行使的难点探讨

Links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4层 电话:15201876913 豫ICP备1020419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