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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中那些是夫妻共有财产

  • 加入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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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中那些是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夫妻双方的工资。既包括基本工资,有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和福利等等,其中的工资应当包括公司所提供的期权等也属于工资性收入;
2. 夫妻双方进行成产和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比如双方所以其所有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分红,包括任何资本性和智力性投入所产生的收益,也包括炒股所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根据智力创造所得的一种无形的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该种权利分为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对于该种知识产权收益的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该部分权利被称为知识产权收益;
4. 双方任何一方继承所得或者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论是那种继承,除非被继承人明确其遗产只赠与夫或妻一方,否则该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继承的范围不包括子女的配偶,夫妻双方只是共同用于其一方依照继承所得的遗产而不是双方都是法定继承的继承人。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类其他财产包括汽车、房产、股票、债券等任何其他属于共有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
为了了解什么是共有财产,我们也应当理解哪些不属于共有财产,以下财产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1. 婚前的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当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排除在所应分割的共有财产之外。
2. 一方因受到伤害而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些财产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一方的基本生活,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3. 遗赠和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明确约定只是属于给与一方的所有的财产的,该遗产则只能属于一方所有。赠与的物品亦是如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予时明确该所赠与的财产只赠与一方的,则该赠予物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4. 一方专用的物品。对于一方专用的物品,比如衣物、鞋帽、奥运金牌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生权利等也属于一方个人专有的财产。
5. 夫妻之间共同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不如,如果夫妻双方签署有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一方的收入只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有财产范围,则在离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认定相应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得纳入共有财产范围进行分割。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在境外的所获得的财产也属于共有财产,也应当纳入被分割的范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因难已查明而不予处理,但是这不意味着,该种财产当然并非共有财产。代理律师会尽力协助法院对境外的财产进行查明,争取受诉的中国法院能够在离婚诉讼中解决。如果离婚案件中的,确实不能解决的涉外婚姻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
 作者: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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