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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 加入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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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散见于《婚姻法》以及各司法解释之中,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
1. 协商原则。
《婚姻法》39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法院首先提倡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进行裁决分割。协商时双方应当仅仅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不应处分第三人的财产,比如一方父母名下的财产属于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双方不应当处分。对于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因为子女名下的财产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实中存在有多种情形,有单独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也有和夫妻双方或一方共同登记的,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形,均不得由父母双方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份额。
2. 平等分割原则
平等分割强调的是地位平等,双方在财产分割时,首先考虑双方在家庭环境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应为一方收入低就对该方进行少分,也不能因为一方对家庭贡献大就多分,双方应当在同等地位的基础上对共有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3. 照顾女方原则
《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规定,在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时,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4. 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该种补偿应当从分割后财产中进行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 过错原则
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婚外情或者赌博/吸毒恶习的,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及可以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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