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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一方在国外怎样参与在中国境内的离婚诉讼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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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一方在国外怎样参与在中国境内的离婚诉讼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用回国而委托国内的离婚代理律师进行代理诉讼,但是该委托书应当由特别授权,国外一方应当将其护照、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在国外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离婚意见书要表明自己对离婚的态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意见。
涉外人士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进行代理,不能委托外国律师进行代理。但是如果不以律师身份出庭的,外籍当事人则可以委托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作为代理人。诉讼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是诉讼法中的原则之一,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汉字,因此委托外国人作为代理人的,也应当使用汉语进行诉讼程序,任何提交的材料也应当是中文,对于英文的材料需要有翻译资质的机关的翻译件,庭审中需要委托翻译人员提供翻译,翻译产生的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是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外一方置之不理,国内法院时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涉外离婚案件,一般仅仅处理解除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和国内财产部分,不处理境外财产部分。
作者:涉外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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