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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诉讼中律师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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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诉讼中律师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涉外婚姻案件的实务中,往往会涉及到向法院或相关司法机构提交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则需进行公证或者公证加认证后方才具有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司法实践,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认证是对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加认证目的在于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材料能在另一国境内被司法部门承认并具有法律效力,不因质疑法律文书的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涉外婚姻案件中的境外公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在国外办理公证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该条中的“特殊情况”体现在涉外婚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中国公民)身在中国境外时,确实无法亲自出面参加相关诉讼程序时,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代为提交相关材料。包含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离婚协议书等都需要经过中国驻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公证。
上述情况中指的一方当事人是指中国公民,如果是外国籍当事人,则需要同时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
二、涉外婚姻案件中的境外公证和认证
以上陈述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籍公民时,需要同时公证和认证,如果涉外婚姻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形成于中国境外时,也需要同时进行公证和认证。
例如外国籍公民的身份证件、外国部门签发的文件材料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律师或者其他公证人员予以公证,并经国外外交部门认证后,最后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公证加认证手续。
实践中由于各国对涉外婚姻中的相关文书材料的公证和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有所差异,涉外律师在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后,还要确认好在该国进行公证和认证所需要的特别程序和材料,以便迅速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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