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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委托书及案件材料的涉外公证和认证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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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委托书及案件材料的涉外公证和认证
通常来说,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明文件(包括来自域外的委托书、民事起诉书、结婚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不论是国外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还是当事人自己的意见书(如离婚意见书),都需要公证和认证,国内法院才能予以认可。
对于域外形成的材料应当首先由国外的公证机关对该材料进行公证,以对其内容和合法性进行确认,该等材料经公证后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该国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如果我国使领馆对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印章鉴别属实,则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即对该材料进行认证。通常的认证形式是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在国外形成的公证材料上加盖印章或另附认证书。
如果中国籍公民在国外签署的法律文件如果需要在国内法院使用,该中国公民可以直接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办理公证手续即可。
对于涉及香港公证和认证方面,是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该地区的公证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再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程序相对较为简单。对于涉及澳门的公证方面,除类似香港的程序外,也可以直接委托公证机关(非律师机构)进行公证。
对于台湾地区的材料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将公证的副本寄到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对于台湾官方的文件需要直接经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进行转递。
作者:涉外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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