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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律师应注意的涉外离婚中特别的程序事项

  • 加入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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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律师应注意的涉外离婚中特别的程序事项
涉外协议离婚是快捷迅速的一种离婚方式,那为什么多数人不选择协议离婚而选择诉讼离婚呢?原因有二:一是当事人双方往往争议较大,无法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进行离婚;二是有些国家不承认涉外协议离婚的效力。比如我国香港《婚姻诉讼条例》规定:香港地区的离婚必须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因此如果我们在不了解境外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情况下,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涉外离婚的方式或许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涉外诉讼离婚,因为有了“涉外”二字,与一般的诉讼离婚不同,其程序特殊性表现在:
一、期间特殊。包括审理期间特殊,答辩期、上诉期特殊,公告期特殊。
(一)审理期限不受国内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答辩期、上诉期较长,且可以申请延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公告期为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内安检公告期为六十日,而涉外案件公告期则为三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案件类型特殊。涉外离婚诉讼请求的范围较小。
涉外离婚案件的类型不像国内离婚案件类型多样化,一般有两种:一是婚姻关系解除及孩子抚养权问题;二是承认外国离婚生效判决。并且这类案件一般原则上不对在境外的财产做处理。
三、送达程序复杂。
因为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并非一国国籍,因此域外司法文书送达环节多,程序也异常复杂,并且如果牵涉到证据的话,域外证据还需要履行公证认证和翻译手续。一般当事人自己去处理难度较大,建议咨询专业涉外婚姻律师进行代理。
作者:涉外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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