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律师分析涉外协议离婚的优劣
涉外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接触婚姻关系,双方已经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经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选择协议离婚避免了打官司的繁琐性,存在便利性等优点,但是涉外协议离婚这种方式自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涉外协议离婚的优势
(一)时间较短。如果婚姻双方能够就婚姻的财产、子女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准备好离婚所需材料,直接到民政机关当场可以办理离婚证。而通过诉讼的话时间比较长,比如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期限三个月,耗时比较久。
(二)花费较低,双方协议离婚,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只需缴纳十元左右手续费既可以办结,如果通过涉外诉讼离婚,则存在诉讼费、送达费、公证认证费用等,如果当事人不了解程序,另外聘请专业涉外律师的话,律师费也是一笔较大支出。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劣势
(一)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虽然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如果通过诉讼离婚,得到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离婚协议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赋予强制执行力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二)协议离婚后不一定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有些国家不承认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比如我国香港。另一方面有些外国当事人认为签署了离婚协议就已经离婚,而忽略去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到中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三)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婚姻双方对财产分割反悔了,则该内容可能不生效。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涉外协议离婚有利有弊,当事人咨询专业涉外律师时,要如实陈述,律师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文章作者:涉外离婚律师
上一篇:
中国台湾地区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下一篇:
涉外离婚律师应注意的涉外离婚中特别的程序事项